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呈报山东省人民政府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鲁政发〔2001〕84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山东省人民政府与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2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年)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
-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中文本)(2023年)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