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件1修正案的批复(2007年)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 件 1 修 正 案 的 批 复
国函〔2007〕13号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于2006年11月2日在伦敦召开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首届缔约国会议上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件1修正案,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附件1修正案
(中 译 本)
对伦敦公约议定书附件1的修正
1.8
二氧化碳捕获过程获得的用于封存的二氧化碳流
…………………………………………
4.
第1.8款中提到的二氧化碳流仅可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考虑倾倒: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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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5年)
- 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际联席会议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0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陈茂波等2人职务任免的通知(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