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二、
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三、
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推进印刷业绿色化发展的意见(2019年)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
- 退役军人部中央统战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2022年)
-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1999年)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