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二、
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三、
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
- 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工作方案(2022年)
- 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和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2000年)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2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