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二、
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三、
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部分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
-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
- 关于推动都市圈市域(郊)铁路加快发展的意见(2020年)
-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中文本)(2024年)
-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