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二、
第十三条第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四、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7年)
-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2014年)
- 外汇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年)
-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
-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 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
-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