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年1月)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追授郑忠华同志“抢险救援勇士”荣誉称号的命令(2004年)
- 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1年)
- 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