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鉴于我国出口预核签章制度已于2008年5月停止实施,为了使《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配管函字第68号)的相关表述符合实际情况,商务部决定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一条中的“(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与纺织品被动配额证书,下同)”。
二、
删除第四十条第三项:“(三)不按出口协调价格签发许可证”。
三、
将第二、三、五、九、十三、十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四十二及四十三条中的“外经贸部”统一修改为“商务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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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1993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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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