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第三条
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也可以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 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2023年)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更名为九原区、石拐矿区更名为石拐区的批复(1999年)
- 农业部关于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2015年)
-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决定(2005年)
-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2017年)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口帮扶贵州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