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2000年)
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卫人发〔2000〕第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自卫生部、人事部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地根据《办法》规定,陆续开展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的工作。由于情况复杂,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政策性的问题,现就各地反映的主要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在医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并且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处方权,专业技术职务为教学和科研系列的人员,由所在医疗机构提出聘用意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二、
部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毕业后的研究生,没有评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而是在工作一段时间后,经考核合格,直接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因此1995、1996、1997年毕业的研究生中,有一部分人没有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对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1997年及以前毕业的研究生,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三、
1998年6月26日前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经人事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组建或批准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医学院校医学专业学历,但无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符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
- 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双鸭山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201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