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的认可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GB/T15481-2000《校准和检验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的质量体系和运行能力进行认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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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副厅级机构的复函(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
-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
-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