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2006年)
第一条
为了便于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传播和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报道北京奥运会及相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北京奥运会是指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13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
第三条
外国记者来华采访,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签证。
持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外国记者,在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有效期内免办签证,凭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多次入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第四条
外国记者来华采访所携带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采访器材可以免税入境,有关器材应当在采访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
外国记者办理自用采访器材免税入境的,应当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器材确认函,入境时凭器材确认函和J-2签证办理通关手续;持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外国记者,可以凭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出具的器材确认函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条
外国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可以在履行例行报批手续后,临时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六条
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第七条
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
第八条
北京奥运会外国记者服务指南由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2016年)
- 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2024年)
-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