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2010年)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电子账册备案、变更时,对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进行归并,应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条
电子账册备案、变更时,联网企业应以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为基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经海关审核确定后,在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账册备案的项号级商品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第二条
电子账册备案、变更时,受海关监管资源限制无法实现料号级商品与项号级商品一一对应、需要建立多对一归并关系的,进口料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处理;出口成品按第六条处理。
第三条
联网企业的计算机系统能够按照进口料件重要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并且经主管海关认定其进口料件可以区分主料与非主料实施监管的,主料建立一一对应关系,非主料可按第五条建立多对一归并关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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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2014年)
- 中国共产党章程(196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
-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关于贯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1999年)
-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2011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榆林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关村论坛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通知(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航天日”的批复(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