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行为,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加快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外资将国有企业、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改制或设立为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以下简称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产权转让给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二)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持有人将全部或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外国投资者,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三)国有企业的境内债权人将持有的债权转给外国投资者,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四)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将企业的全部或主要资产出售给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以所购买的资产独自或与出售资产的企业等共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五)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吸收外国投资者投资,将该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述(一)、(二)、(三)、(五)项情形的国有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称为被改组企业。
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统称为国有产权。国有产权持有人、国有股权持有人统称为国有产权持有人。
国有产权持有人是指国家授权的部门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国有产权持有人、转让债权的国有企业债权人、出售资产的企业统称为改组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武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
-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YYYY年MM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7年)
-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2013年)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年)
- 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202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二三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