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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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
- 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2011年)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2016年)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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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惠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