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金融改革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第三条
允许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国家确定的入市改革试点地区。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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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2003年)
-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西部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廊坊海关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