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项所称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
第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
2.岗位责任制度;
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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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 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2022年)
- 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2016年)
-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