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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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
-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2000年)
- 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1987年)
-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思茅市及相关县区更名的批复(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