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工作。近年来,在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指引下,我国区域发展空间布局逐步优化,区域良性互动格局加快形成,区域发展协调性进一步增强,为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区域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面临重大机遇,也存在诸多挑战,特别是区域发展差距仍然较大、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相对落后、一些区域无序开发情况比较突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还不完善等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区域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统筹协调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四大板块,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工作部署,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为基础,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为引领,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创新完善区域规划和区域政策,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推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积极推动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塑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
基本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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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2013年)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航海日”的批复(2005年)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
- 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中文本)(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