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审批程序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简化审批程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审核批准本地区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并报我局备案。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加强对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各定点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从事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的实绩,每年年底对本地区的定点单位进行调整。调整标准按我局以往有关文件执行;
二、
各地调整后的定点单位总数应不超过现有定点单位数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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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2年)
-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