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以及1998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资产性质以及转让的管理办法。
由于历史原因,已有的矿山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行政赋予的探矿权、采矿权没有作为资产进行处置,更没有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所有人。当前国有矿山企业正在进行改革、改组、改造,有的将改变探矿权、采矿权持有人,有的正在改制成现代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促进矿山企业的改革,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行为,维护探矿权、采矿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
各级地矿主管部门在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时,要审查探矿权、采矿权价值的处置情况。
二、
凡是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由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和国土资源部及委托的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进行处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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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农业节水纲要(2012—2020年)(2012年)
- 车辆产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2020年)
-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2019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