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制定本办法。
一、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一)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
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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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
-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2019年)
-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08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7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2019年)
- 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事项的公告(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