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1957年)
为了适当地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特作以下的规定:
一、 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标准,根据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和城乡生活水平的不同情况,另作具体规定。
二、 中央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经过国务院人事局作必要的调剂以后,由各机关的人事工作部门掌管使用;地方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人事局(处)在本省、区、市辖区内作必要的调剂以后,由县级以上各级的人事工作部门统一掌管使用。
工作人员福利费年终结余,一律不再上缴,但不能挪作别用。
三、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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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2001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号(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2020年)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