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1957年)
为了适当地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特作以下的规定:
一、 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标准,根据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和城乡生活水平的不同情况,另作具体规定。
二、 中央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经过国务院人事局作必要的调剂以后,由各机关的人事工作部门掌管使用;地方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人事局(处)在本省、区、市辖区内作必要的调剂以后,由县级以上各级的人事工作部门统一掌管使用。
工作人员福利费年终结余,一律不再上缴,但不能挪作别用。
三、 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
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费困难;
(二)
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
(三)
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
(四)
解决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
(五)
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
四、 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经济收入,负担本人生活费(职务不同,生活费用应有所区别)和他(她)们家属生活费(一般根据家属居住地的人民生活水平确定)有困难的,或者因家属治病医药费、家属死亡埋葬费有困难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都应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酌予定期或者临时补助。
福利费解决了工作人员各项困难,还有结余的时候,对集体福利所需费用,可以适当地给予补助。
五、 工作人员的各项困难补助,由本人申请,经过本机关福利组织评议以后,商请本机关人事工作部门确定。
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作具体的规定。
七、 本规定自一九五七年六月一日起实行。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一九五四年三月所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和本院一九五四年十二月所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都同时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
-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00年)
-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2000年)
- 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复函(2000年)
-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年)
-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