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自新中国成立至1985年,全国共兴建了8万多座水库(含水电站,下同),其中中央直属水库87座。这些工程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水产养殖以及旅游等方面发挥了综合效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另一方面,由于受当时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1985年底以前投产水库的移民大部分就地后靠安置在库区或山区,由于自然条件艰苦,资源严重匮乏,库区经济发展缓慢,至今还存在缺乏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等问题。现就加快解决19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原则、范围和目标
(一)
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
1.
不算老帐、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要贯彻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移民扶持资金用于解决移民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扶持项目,不能发放或补助给个人。通过改善移民安置区的生产资源条件、基础设施条件、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使其形成良性循环、具备自我发展的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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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2020年)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1年)
-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
- 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