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自新中国成立至1985年,全国共兴建了8万多座水库(含水电站,下同),其中中央直属水库87座。这些工程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水产养殖以及旅游等方面发挥了综合效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另一方面,由于受当时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1985年底以前投产水库的移民大部分就地后靠安置在库区或山区,由于自然条件艰苦,资源严重匮乏,库区经济发展缓慢,至今还存在缺乏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等问题。现就加快解决19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原则、范围和目标
(一)
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
1.
不算老帐、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要贯彻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移民扶持资金用于解决移民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扶持项目,不能发放或补助给个人。通过改善移民安置区的生产资源条件、基础设施条件、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使其形成良性循环、具备自我发展的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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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补充通知(2002年)
-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2018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