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自新中国成立至1985年,全国共兴建了8万多座水库(含水电站,下同),其中中央直属水库87座。这些工程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水产养殖以及旅游等方面发挥了综合效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另一方面,由于受当时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1985年底以前投产水库的移民大部分就地后靠安置在库区或山区,由于自然条件艰苦,资源严重匮乏,库区经济发展缓慢,至今还存在缺乏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等问题。现就加快解决19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原则、范围和目标
(一)
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
1.
不算老帐、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要贯彻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移民扶持资金用于解决移民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扶持项目,不能发放或补助给个人。通过改善移民安置区的生产资源条件、基础设施条件、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使其形成良性循环、具备自我发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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