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0年)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近年来,证券公司因承销企业债券出现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证券公司承销中央企业债券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取得股票主承销商资格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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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
-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方案的批复(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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