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0年)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近年来,证券公司因承销企业债券出现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证券公司承销中央企业债券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取得股票主承销商资格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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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2011年)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