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0年)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近年来,证券公司因承销企业债券出现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证券公司承销中央企业债券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取得股票主承销商资格证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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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公告――关于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2017年)
-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1年)
-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2022年)
-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