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2024年)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协议》)的水平,深化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强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双方决定,在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签署的《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以下简称《修订协议》)的基础上,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澳门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进一步作出如下修订:
一、 对《服务贸易协议》正文部分进一步修订如下:
1.
在《服务贸易协议》第三章(义务及规定)下新增第七条(本地规制),其内容为:
“第七条 本地规制
一、双方重申遵守各自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下的承诺。
二、一方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就服务贸易本地规制所作的承诺,纳入本协议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三、第二款所指的承诺,包括:
(一)就内地而言,载于世界贸易组织GATS/SC/135/Suppl.1号文件的承诺;
(二)双方将来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就服务贸易本地规制作出的承诺。”
2.
在《服务贸易协议》第七章(投资便利化)第十二条(投资便利化)新增:
“三、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注册的澳资企业,选择香港、澳门为仲裁地。
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城市注册的澳资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选择使用香港、澳门法律为合同适用法。
五、以企业白名单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澳门‘科技企业认证计划’企业在内地视同与高新技术企业除税收优惠外的同等待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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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医保局国家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的意见(2024年)
- 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2003年)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
-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