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本决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邓竟成、李明逵职务任免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