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公路水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和国有企业(含驻外单位,以下统称交通运输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投资设立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路水路行业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是指交通运输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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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1999年)
-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2004年)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年12月)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