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衍生品,是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第三条
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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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 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