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衍生品,是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第三条
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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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
-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02年)
- 中医药局国家民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