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衍生品,是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第三条
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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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2023年)
- 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1年)
-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
-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
- 财政部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2012年)
- 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
- 公安部关于启用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告(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