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衍生品,是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第三条
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的通知(2009年)
- “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6年)
-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2009年)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
-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年)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