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2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
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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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4年)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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