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
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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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
- 保监会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齐市南泉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2008年)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通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