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
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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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718件)(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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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的通知(2000年)
-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195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