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
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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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2006年)
- 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公报(2000年)
-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06年)
-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