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挂牌督办办法(2014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爆物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实行挂牌督办制度。为提升挂牌督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推动重点地区危爆物品安全管理状况得到显著改观,特制定本办法。
一、 重点地区标准
全国危爆物品安全管理重点地区是指对危爆物品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隐患突出,事故、案件高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为重点地区:
(一)
安全隐患突出。因管理措施不落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群众举报或被有关部门发现,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二)
事故、案件高发。经主管部门考核评定,在一年内涉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危爆物品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高发,造成多人死亡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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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 一次性疫苗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