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1991年)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所盗窃的文物,一律予以追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2013年)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增发国债和2023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2023年)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2016年)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