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按照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
-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
-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年)
-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2013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
-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