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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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2000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通知(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
-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2023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