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由保险机构作为主要股东,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债务沉重地区违规兴建楼堂馆所问题的通报(2021年)
-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云南鲁甸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2014年)
-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
-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2006年)
- 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0年)
-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