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019年)
-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宜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1年)
-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 教育部农业部林业局关于推进高等农林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