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23年)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企业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 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 关于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1.
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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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301国道改扩建工程占用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的通知(2001年)
-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2006年)
-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YYYY年MM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