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23年) (1)

(1) 企业应当按照外购存货、自行加工存货等类别,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存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目

外购 自行加工 其他方式取得 合计

的数据资源 的数据资源 的数据资源一、账面原值1.期初余额

存货

存货

存货2.本期增加金额 其中:购入

采集加工

其他增加3.本期减少金额 其中:出售

失效且终止确认

其他减少4.期末余额二、存货跌价准备1.期初余额2.本期增加金额3.本期减少金额 其中:转回

转销4.期末余额三、账面价值1.期末账面价值2.期初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