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23年) (1)

(1) 企业应当按照外购无形资产、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等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目

外购 自行开发 其他方式取得 合计

的数据资源 的数据资源 的数据资源一、账面原值

无形资产1.期初余额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2.本期增加金额 其中:购入

内部研发

其他增加3.本期减少金额 其中:处置

失效且终止确认

其他减少4.期末余额二、累计摊销1.期初余额2.本期增加金额3.本期减少金额 其中:处置

失效且终止确认

其他减少4.期末余额三、减值准备1.期初余额2.本期增加金额3.本期减少金额4.期末余额四、账面价值1.期末账面价值2.期初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