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助尽救助。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二)公平、合理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合理。
(三)属地救助。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由办理案件地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四)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国家司法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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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
-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2016年)
- 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9年6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2024年)
- 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2000年)
-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2014年)
-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