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有效利用电子卷宗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办案监督管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依照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卷宗,是指在案件受理前或者案件受理过程中,将装订成卷的纸质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技术、文字识别技术、数据库技术等媒介技术制作而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和相关电子数据。
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所形成的诉讼档案,需要进行电子化处理的,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卷宗管理子系统制作、存储、交换、使用电子卷宗。
人民检察院应当创造条件,积极推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诉讼档案管理系统对接工作,有效发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电子卷宗、文书在生成诉讼档案电子版中的作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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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八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
-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198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2013年)
- 新闻出版署关于废止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2003年)
-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