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以下简称“区划代码”)的应用,促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深化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根据现有的国家标准,参照民政、统计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人口计生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遵循“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编制、维护及应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区划代码包括县及县以上区划代码和县以下区划代码(含国家正式行政区划代码及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两部分。
县及县以上区划代码的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2260)最新版本为依据;县以下区划代码的编制,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确因工作需要编制的人口计生系统专用代码,按照《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编制规则》(见附件1)赋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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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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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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