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大国有企业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激励的通知(202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制造强国战略、提升产业工人技能、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能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促进形成提高待遇与提升技能良性互动机制,推动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新时代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优化技能岗位薪酬分配。建立体现技能要素价值的分配制度,健全技能岗位分类分级价值评估体系,实行岗位薪酬与岗位价值、技能等级双挂钩办法,合理确定技能岗位的起点薪酬。按照一般不低于相应职级管理岗位的薪酬标准,科学确定企业技能岗位薪级档次,其中在聘的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薪酬标准应当不低于本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探索实行高技能人才聘期契约化管理,高技能领军人才可以实行“一人一议”薪酬管理办法。坚持多劳者多得,完善技能人才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增强对创新能力、价值贡献等考核。建立健全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分配机制,对相关岗位的技能人才可以探索设置与企业绩效、部门绩效关联的效益薪酬单元。
二、
加大工资总额分配倾斜。完善技能人才工资增长机制,以技能人才薪酬待遇为重点开展集体协商。集团公司分配工资总额应当向技能人才集中的子企业倾斜,提高其分配比重;工资总额增量应当向技能人才倾斜,其中一线技能人才平均工资增长原则上不低于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生产后勤辅助人员,高技能人才平均工资增长原则上不低于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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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
-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 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将沈阳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沈阳桃仙机场海关的批复(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
-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