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予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
进出口产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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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 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2018年)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2011年)
-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四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