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予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
进出口产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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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
-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