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予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抽查。
进出口产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免检产品的审定及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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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2000年)
-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年)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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