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九十三条中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删去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三、
将第九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三)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五)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七)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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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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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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