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2018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便利企业、个人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
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
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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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3年)
- 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