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9年6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三条第八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四章。
二、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其中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
三、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需要委托代理人签发提单或者相关单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或者办理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代理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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