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为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中村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补助政府主导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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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公安部关于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许可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年)
- 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