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交通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九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实行了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应实现车辆技术管理及信息传递的自动化。
二、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应在车站、货场和车辆所属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驻地进行。对达到二级维护里程或间隔时间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自觉按时维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按时维护。
三、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年度审验时应出示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已审核备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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