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关怀落到实处,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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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
-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
-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 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2012年)
-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