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中央企业发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债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中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中央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突出主业发展的原则,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情况;
(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决定(2005年)
- 关于在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2019年)
-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绩溪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2025年)
- 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2年)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13年)